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不含最後一個保單年度),如達到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於該保單年度屆滿時本契約有效而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其達到標準之最高等級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重新計算:
一、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2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6000步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數額的3%給付。
二、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5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8000步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數額的5%給付。
三、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8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10000步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後所得數額的10%給付。
被保險人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如未達到前項各款約定標準之一者,本契約當年度即不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本公司自該保單年度起,不再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最低保額:新臺幣50萬元。
鈦金會員:累積最高保額450萬元。
白金會員:累積最高保額225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ETA1090901 5/7 商品代號:ETA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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