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已繳保險費總和之1.025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當時繳別所對應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實際繳費期數」後所得之數額。
\*「實際繳費期數」: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時之繳別,按本契約已經過之保險期間換算所得的繳費期數。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同業之小額終身壽險最高總保額為90萬。
同一被保險人限投保四件小額終身壽險(含本公司及同業)。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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