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富邦人壽「喜年來終身還本保險-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含)以前,自契約生效日屆滿一週年之日起,於當日及以後每屆滿一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

二、年化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則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

二、年化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三、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註)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投保規定

累計本險乙型各險種代號<=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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