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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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含)以前,自契約生效日屆滿一週年之日起,於當日及以後每屆滿一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
二、年化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
二、年化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三、殘廢診斷確定之保單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累計本險乙型各險種代號<=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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