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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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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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罹患癌症保險金(註1) |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額X5% |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低侵襲性癌症或重大癌症者,本公司就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或重大癌症所給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均各以一次為限 |
重大癌症:MAX(保額、年繳保險費總和1.06倍) || 2 | 重大癌症安養保險金 | 第1~5年:保險金額X10% |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癌症並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者,被保險人於重大癌症確診日之第一至第五週年日仍生存者 |
| 3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年繳保險費總和/*1.06倍(契約即行終止)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未罹患重大癌症及未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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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3)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未罹患重大癌症者 | |
| 5 | 滿期保險金 | 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79歲仍生存,且未罹患重大癌症及未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 |
| 6 | 重大癌症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癌症並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者,本公司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註1:被保險人先罹患重大癌症後再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僅依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癌症之罹患癌症保險金,且不再負低侵襲性癌症之罹患癌症保險金給付之責。本契約依約定給付重大癌症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後,不再負滿期保險金、完全失能、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之責。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且未罹患重大癌症及未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註3: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未罹患重大癌症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4:「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註5:「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250萬元
累計總限額: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險及其他保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保額為500萬元。
2.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3.各型癌症險,請參閱現行投保規則。
1.不得附加『防癌險附約』
2.不得附加保險年期高於本商品保險年期之附約。
3.已投保金額『1倍』計算附約可附加額度。
4.附加附約須同時符合現行各附約投保規則及核保規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 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罹患癌症保 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係罹患重大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罹患癌症保險 金: 一、保險金額。 CLL1070914 5/9 商品代號:CLL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前二項情形,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低侵襲性癌症或重大癌症者,本公司就罹患低侵 襲性癌症或重大癌症所給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均各以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罹患重大癌症後再罹 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僅依前項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不再負第一項給付之責。 本契約依第二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不再負 第十七條至 第十九條之給付…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8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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