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於醫院門診接受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零點五倍乘以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接受由腫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化學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人員,於醫院進行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於醫院門診接受手術治療者,每次門診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四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於醫院住院接受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該次實際住院日數(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每次住院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六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女性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側乳房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接受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於醫院住院接受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零點五倍乘以該次實際住院日數(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出院醫療保險金」。但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到達第二十五保單週年日前之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到達第二十五保單週年日前之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於醫院接 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次實際 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 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接受由腫 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化學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人員,於醫院進行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 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 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癌…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癌症保險金的事後給付】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到達第二十五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且於身故或完全殘廢 樣 後始經確定罹患 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受益人得依照 第十四條至 第二十四條約定,申領被保險人身 故或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前之各項保險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至 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額之累計總和,已達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五百倍時,本公司不再負前述保險金給付之責。 【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條…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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