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返還至身故當時為止總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已繳保險費總額並加計約定利率之利息,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所稱「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係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繳費方式為躉繳者,以身故當時總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躉繳保險費,依年息百分之十以年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二、繳費方式非為躉繳者,以身故當時總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保險費,逐年依年息百分之十以年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返還至一級殘廢當時為止總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已繳保險費總額並加計約定利率之利息,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所稱「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係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繳費方式為躉繳者,以致成一級殘廢當時總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躉繳保險費,依年息百分之十以年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致成一級殘廢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二、繳費方式非為躉繳者,以致成一級殘廢當時總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保險費,逐年依年息百分之十以年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致成一級殘廢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八○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第廿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成附表所列第二、三級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申請變更本契約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下列時點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依下表所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
| 契約年期 | 契約屆滿年數 | ||||||
|---|---|---|---|---|---|---|---|
| 2 | 3 | 4 | 6 | 8 | 9 | 12 | |
| 6年 | 20% | - | 30% | - | - | - | - |
| 10年 | 10% | - | 10% | 15% | 15% | - | - |
| 15年 | - | 10% | - | 10% | - | 15% | 15%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滿期保險金」。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