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遭受約定的「傷害」事故,並於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約定的「傷害」事故,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按「殘廢程度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分社會保險型和非社會保險型:
被保險人因遭受約定的「傷害」事故,並以此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公立或本公司指定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投保非社會保險型之被保險人若具有社會保險身份:且提出以社會保險身份就診之證明時,除依前項給付外,另以下列二款方式中較優者之一給付:
A.按「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每壹萬元換算住院每日85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計算給付,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總計為180日為限。
B.按「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每壹萬元換算住院每日50元、門診每日25元,分別乘以實際住院或門診日數計算給付保險金,且每次事故的住院給付日數以180日,門診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 - | 最低 | 最高 | ||
|---|---|---|---|---|
| 身故(殘廢) | 20萬 | - | 每人最高 | 每部最高 |
| 計程車 | 150萬 | 900萬 | ||
| 小轎車 | 300萬 | 1800萬 | ||
| 小型客貨兩用車 | 100萬 | 900萬 | ||
| 大客車、公共汽車 | 150萬 | 7500萬 | ||
| 機車 | 100萬 | 200萬 | ||
| 船舶 | 100萬 | -- | ||
| 傷害醫療給付 | 3萬 | 不得超過身故(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十且不得超過20萬元 |
陸上交通工具:
(a)計程車:司機及乘客。
(b)小轎車:司機及乘客。
(c)大客車:司機、服務員及乘客。
(d)小型客貨兩用車:司機、服務員及乘客。
(f)機車:駕駛及乘客。
船舶:
(a)交通船、渡輪:船員及乘客。
(b)觀光潛水船:船員及乘客。
(c)氣墊船:船員及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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