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一級殘廢程度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但若當年度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當年度保險金額者,則改按當年度底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自第一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額單利6%逐年遞增保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按當年度總保險金額給付,本契約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本契約於第一次簽發保險單時,被保險人係以標準體承保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任一保單週年日,檢具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 請增加保險金額,每次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第一次簽發保險單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保險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 之本契約最高投保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保險單。但要保人於本契約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或於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 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提出申請時,無須檢具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 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範圍內,依各增加保額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第 20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