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臺銀人壽「金美添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3.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x「保價係數」。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改依本險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本險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本險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本險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險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5%,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前項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未曾罹患,自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4.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5.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6.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7.嚴重肝硬化症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申請變更為下列之給付方式:

一、儲存生息:按各該保單年度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時,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依約定於保單週年日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二、繳費期滿後:增值回饋分享金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按各該保單年度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的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就累積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三、要保人依本險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時,依前款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第二款計算歷年累積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如要保人於投保時未選擇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三項約定外,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

要保人申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通知。

本公司依本險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解除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投保規定

保險年齡最低投保金額最高投保金額
0歲~65歲1萬美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十八條「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條件者,則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部分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十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訂 定之。宣告利率每月宣告一次,同一保單年度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本公司 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布於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s://www.twfhclife.com.tw)。 十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各該保單年度開 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第 18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第 25 條 條款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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