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改依本險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詳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豁免,本契約繼續有效。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豁免保險費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附加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1)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
【按各該保單年度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2.25%)】x【該保單年度之「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保險年齡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抵繳保險費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 ||
| 達16 歲後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 X | X | X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 (未勾選者之預設方式) | X | V | V | |
| 未達16歲前 | X | V (繳費期間內) | V (繳費期滿後) | X | |
|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依累積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 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註1: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註2: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訂定之。宣告利率每月宣告一次,同一保單年度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布於本公司網站(網址:www.twfhclife.com.tw)。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本險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本險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本險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於要保書或約定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或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5年、10年、15年、20年及25年等5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5,000美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1,000美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 繳費期間 | 6年 | 10年 | 20年 |
|---|---|---|---|
| 投保年齡 | 0歲~74歲 | 0歲~70歲 | 0歲~6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第 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5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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