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另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之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15足歲~65歲。
15年期:15足歲~60歲。
20年期:15足歲~55歲。
30年期:15足歲~45歲。
(1)最低投保金額:3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
主約為壽險者:標準體為1,000萬元,次標準體為500萬元,且不得超過主約保額之2倍,惟主約保額為15萬元以下者,得附加本附約至30萬元。
主約為健康險者:標準體為1,000萬元,次標準體為500萬元,且不得超過主約保額之2倍,惟主約保額為15萬元以下者,得附加本附約至100萬元。
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訂立本契約時累計同業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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