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3)如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金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金額。
◎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1.75%,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當時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額回饋分享金」。
(1)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
3年期:【按各該保單年度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75%)】x【該保單年度之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保險年齡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抵繳保險費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 ||
| 達16歲後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 X | X | X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 (未勾選者之預設方式) | X | V | V | |
| 未達16歲前 | x | V (繳費期間內) | V (繳費期滿後) | X | |
|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依累積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註: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當時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宣告利率每月宣告一次,同一保單年度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布於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wfhclife.com.tw)。
| 繳費期間 | 3年 |
|---|---|
| 投保年齡 | 0~77歲 |
(1)最低投保金額:1,000美元
(2)最高投保金額:依「最高投保金額表」規定
單位:萬美元
| 投保年齡/繳費年期 | 3年 |
|---|---|
| 0~10 | 46 |
| 11~20 | 55 |
| 21~30 | 66 |
| 31~40 | 78 |
| 41~50 | 93 |
| 51~60 | 111 |
| 61~70 | 132 |
| 70以上 | 157 |
(3)因本險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前身故採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被保險人為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者,本險投保金額免計入投保限額新臺幣400萬元之內。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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