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 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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