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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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 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七十歲。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繳付,本公司 應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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