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表(詳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 5 頁,共 9 頁(OC)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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