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表(詳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險期間 | 5年 | 7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
|---|---|---|---|---|---|---|
| 投保年齡 | 18足歲~70歲 | 18足歲~68歲 | 18足歲~65歲 | 18足歲~60歲 | 18足歲~55歲 | 18足歲~45歲 |
(1)最低投保金額:5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
1.房貸身份:最高投保金額6,000萬元。
2.非房貸身份:最高投保金額2,000萬元。
(3)本險不予承保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1)分期繳費:5年、7年、10年、15年、20年及30年。
(2)躉繳。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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