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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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承保金額為50萬元。
(2)最高承保金額,標準體為2,000萬元,次標準體為500萬元。
(3)職業為學生、家管、退休人員、軍人(行政及內勤軍職除外)、特種營業工作人員、職業類別第五及第六類(含)以上者及承保年齡為70歲(含)以上者,其最高承保額合計以500萬元為限。惟保證續保案件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本契約滿二年以上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七條 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繳付 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 繳保險費。 第 2 頁,共 7 頁(GT)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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