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1.年繳保險費總和。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保險金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年繳保險費總和。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辦理。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對照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所計得之金額。前開「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期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期間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
|---|---|---|---|---|
| 投保年齡 | 16歲~60歲 | 16歲~60歲 | 16歲~55歲 | 16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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