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第1~3保單年度: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25倍給付。
2.第4保單年度(含)以後:按保險金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6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
| 16~84歲 | 16~75歲 | 16~68歲 | 16~63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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