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十保單年度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零五給付「生存保險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前項所稱「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另有約定外,係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對應本契約投保時所適用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依實際各期所繳之繳別及期數計算折扣前所繳之保險費。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前項所稱「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計算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另有約定外,係以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對應本契約投保時所適用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依實際各期所繳之繳別及期數計算折扣前所繳之保險費。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當時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 6 頁,共 10 頁(FL)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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