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 」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詳本險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投保年齡:10年期:0-70歲;20年期:0-60歲。
* 繳費年期:10年期、20年期。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依「最高投保金額表」規定。(單位:新台幣萬元)
| 投保年齡 | 最高投保金額 |
|---|---|
| 0-10 | 526 |
| 11-20 | 587 |
| 21-30 | 657 |
| 31-40 | 745 |
| 41-50 | 860 |
| 51-60 | 1,018 |
| 61-70 | 1,246 |
* 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第 二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 6 頁,共 17 頁(FJ)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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