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確定致成完全失能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X保險期間對應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基準表」(詳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百分比所得之金額。
分期繳費
| 投保年齡 | 20~70歲 | 20~68歲 | 20~65歲 | 20~60歲 | 20~55歲 | 20~45歲 | 20~40歲 | 20~35歲 |
|---|---|---|---|---|---|---|---|---|
| 繳費期間 | 3年 | 4年 | 5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25年 | 30年 |
| 保險期間 | 5年 | 7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 35年 | 40年 |
躉繳
| 投保年齡 | 20~70歲 | 20~68歲 | 20~65歲 | 20~60歲 | 20~55歲 | 20~45歲 | 20~40歲 | 20~35歲 |
|---|---|---|---|---|---|---|---|---|
| 保險期間 | 5年 | 7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 35年 | 40年 |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最高投保金額6,000萬元。
(2))投保金額不得超過房屋貸款金額之120%。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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