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非因遭受「航空、水路或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因遭受「航空、水路或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因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
(2)因水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
(3)因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受180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二目(含)以上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180日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不受前項180日之限制。
| 保險期間 | 5年 | 7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
|---|---|---|---|---|---|---|
| 投保年齡 | 20~70歲 | 20~68歲 | 20~65歲 | 20~60歲 | 20~55歲 | 20~50歲 |
(1)分期繳費:5年、7年、10年、15年、20年及30年。
(2)躉繳。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壽險部分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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