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臺銀人壽「軍安心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3.如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依「最高投保金額表」規定。(如下表)

因本險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前身故採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被保險人為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者,本險投保金額免計入投保限額新台幣400萬元之內。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受上述投保金額限制外,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5 頁,共 12 頁(EH)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臺銀人壽的其他壽險

一年定期壽險不分紅定期壽險(101)不分紅定期壽險(101)(躉繳)不分紅定期壽險(109A)不分紅定期壽險附約(101)不分紅定期壽險附約(109A)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顧問速查表:稅務、勞健保、長照、補助的權威數字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