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臺銀人壽「增順利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對照之表定年繳保險費費率(不含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所計得之金額。

前開「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致成全殘廢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期為限。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3.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除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金額」對照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2.25%,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致成全殘廢當時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6年10年15年20年
投保年齡0歲~74歲0歲~70歲0歲~65歲0歲~60歲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詳下表。因本險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前身故採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被保險人為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者,本險投保金額免計入投保限額新臺幣400萬元之內。

(單位:新台幣萬元)

投保年齡最高投保金額投保年齡最高投保金額投保年齡最高投保金額
0~15200351,012551,580
16663361,035561,615
17678371,058571,652
18693381,082581,689
19709391,107591,727
20725401,131601,766
21741411,157611,806
22758421,183621,846
23775431,210631,888
24792441,237641,930
25810451,265651,974
26828461,293662,018
27847471,322672,064
28866481,352682,110
29886491,382692,158
30906501,414702,206
31926511,445712,256
32947521,478722,307
339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之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 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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