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非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水路或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退還健康險部分及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水路或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並退還健康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一)因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
(二)因水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
(三)因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二目(含)以上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表(詳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按「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詳保單條款附表三,但未來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詳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及重大燒燙傷,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本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分別按其約定給付「全失能保險金」、「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投保資格限職業類別屬台閩地區職業分類第一至第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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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壽險部分及健康險部分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 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及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原因)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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