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臺銀人壽「富裕人生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金額」對照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利息。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全殘廢程度表(詳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

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金額」對照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確定致成全殘廢當時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投保年齡
6年0歲~69歲
10年0歲~65歲

(1)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單位:新臺幣萬元)

投保年齡最高投保金額投保年齡最高投保金額投保年齡最高投保金額
020024630481075
120025644491099
220026659501124
320027673511149
420028689521175
520029704531201
620030720541228
720031736551256
820032753561284
920033770571313
1020034787581343
1120035805591373
1220036723601404
1320037741611436
1420038860621468
1520039880631501
1652740899641535
1753941920651569
1855142940661605
1956443962671641
2057644983681678
21589451005691715
22602461028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之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之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之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 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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