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另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之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並另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成「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成殘之日起,豁免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及險種之變更。豁免保險費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附加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2)豁免保險費後,原附加之附加險一律改採年繳方式繳納保險費;未辦理附加險者,不得豁免保險費後投保附加險。
(1)10年期:15足歲~65歲。
(2)15年期:15足歲~60歲。
(3)20年期:15足歲~55歲。
(4)30年期:15足歲~45歲。
(1)標準體:新臺幣10萬元~5,000萬元。
(2)次標準體:新臺幣10萬元~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全殘廢程度表(詳附表一)所列殘廢項目之 一者,本公司按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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