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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按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之後每屆滿三個月給付一次。「長期看護保險金」至給付年限屆滿,本附約效力及行終止。

本附約給付期間如超過保險期間屆滿日時,於保險期間屆滿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至年限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長期看護狀態」消滅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前,致成本附約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自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除給付本條之長期看護保險金外,另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其已繳付但尚未經過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屆滿前,依本附約約定領取「長期看護保險金」時,要保人免繳本附約未到期的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繳費期間屆滿前,如確定被保險人長期看護狀態消滅,則自確定消滅之日起,不再豁免保險費。

\*「長期看護狀態」係指於有效期間內,符合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且符合下列六種情形中之三種(含)以上者:

(一)、如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起床。

(二)、如無他人協助,無法自己走動。

(三)、如無他人協助,無法自己進食。

(四)、如無他人協助,無法自己沐浴。

(五)、如無他人協助,無法自己穿脫衣服。

(六)、如無他人協助,無法自己如廁。

二、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認知障礙」,且需他人看護照顧者。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看護狀態之日起算,持續九十日之期間。

投保規定

15年期:20歲~70歲。

20年期:20歲~65歲。

甲型:三年給付型。

乙型:六年給付型。

丙型:十年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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