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凱基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108)」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7項重大疾病: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90日後(或復效日後),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下列疾病或傷害︰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癌症(重度)(註2)
癱瘓(重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21項特定傷病: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30日後或復效日後,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下列疾病或傷害︰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狼瘡腎病變
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多發性硬化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深度昏迷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嚴重肌肉失養症嚴重巴金森氏症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嚴重頭部創傷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註1:上表中各項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之詳細定義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註2: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11.原位癌或零期癌。12.第一期惡性類癌。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註3: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若要保人身故則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投保規定

投保年齡投保限額
10年期:0~55歲0歲~未滿15足歲:30萬~200萬 15足歲(含)以上:30萬~500萬
20年期:0~45歲
65歲滿期:0~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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