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凱基人壽「好安鑫特定傷病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種類說明
癌症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按期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3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低侵襲性癌症:「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所載下列疾病:1.第一期何杰金病、2.在RAI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5.在TNM分期系統為T1NOMO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6.第一期前列腺癌、7.卵巢邊緣性癌症。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按期診斷確定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或「保險金額」之30倍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侵襲性癌症:「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其他癌症。
特定傷病初次罹患第一類特定傷病(12項)按其診斷確定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或「保險金額」之30倍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20倍給付「健康按養保險金」。
第一類特定傷病項目:1.腦中風、2.癱瘓、3.嚴重頭部創傷、4.主動脈外科置換術、5.再生不良性貧血、6.阿爾茲海默症、7.昏迷、8.運動神經元病、9.多發性硬化症、10.肌肉營養不良症、11.帕金森氏症、12.類風濕性關節炎。
初次罹患第二類特定傷病按其診斷確定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或「保險金額」之30倍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類特定傷病項目:1.心肌梗塞、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4.重大器官移植手術、5.良性腦腫瘤、6.心臟瓣膜手術、7.肝硬化症、8.猛爆性肝炎、9.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10.嚴重燒傷、11.脊髓灰質炎、12.急性腦炎、13.腦血冠狀動脈瘤手術、14.慢性肝病、15.克隆氏病症及潰瘍性結腸炎、16.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性腎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中最大值給付之,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8倍給付之,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健康安養保險金」。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6年10年20年
保險期間25年
投保年齡15(含)足歲~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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