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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享放心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含)以後且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始有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含)以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但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或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給付「意外二至三級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且狀態持續者,得於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含)以後,再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仍適用前項約定。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含)以後且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始有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含)以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但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或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給付「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或「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且狀態持續者,得於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含)以後,再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仍適用前項約定。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與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和保單條款第十六條「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本公司最多給付十五次。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但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給付「意外二至三級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再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並於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但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或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給付「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或「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再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與保單條款第十二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和保單條款第十六條「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本公司最多給付十五次。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並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三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意外二至三級失能一次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意外二至三級失能一次保險金」的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再給付「意外二至三級失能一次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並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三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並於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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