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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安心手術終身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手術」者,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按「保險金額」乘以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含)起,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手術」者,且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為50倍(含)以上時,本公司除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老年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老年關懷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四項所稱之「特定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相對應之特定處置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特定處置給付倍數最高的處置項目。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附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本公司依本附約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保險金額」之二千五百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保險金額」減少時,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減少後「保險金額」之二千五百倍計算,但須扣除減少「保險金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倍數。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 」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附 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 七 條 受益人申領 第十二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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