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但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意外一至三級殘廢一次保險金」,不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但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給付「意外一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於給付「意外一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與保單條款第十五條「意外一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合計,本公司最多給付二十次。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一至三級殘廢一次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意外一至三級殘廢一次保險金」的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再給付「意外一至三級殘廢一次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期「意外一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並於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意外一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再給付「意外一至三級殘廢分期保險金」。
前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與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合計,本公司最多給付二十次。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當期之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或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或免責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公司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且未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即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自下一期保險費交付日起,按原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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