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每屆年金給付日繼續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九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分為保證期間10年及保證期間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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