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年金開始給付年齡之保險單週年日起,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每屆年金給付日繼續生存者,本公司按「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故時為身故受益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第一款「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之保證期間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記載於保險單。本契約之保證期間為三十年。
【註2】「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註3】「年金給付日」:
係指年金開始給付年齡之保險單週年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
前述年金給付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註4】「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註5】「年金開始給付年齡」:係指要保人於要保書上選擇一特定保險年齡,作為年金開始給付年齡。
【註6】「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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