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凱基人壽「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計畫Ⅰ保險給付內容表(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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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給付 | | 主契約被保險人 | 配偶 | 每一子女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一般病房期間 | 500 | 500 | 500 |

| 加護病房期間 | 1,000 | 1,000 | 1,000 |

| 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 25,000 | 25,000 | 25,0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住院30日(含)以下 | 15,000 | 15,000 | 15,000 |

| 住院31~90日 | 22,500 | 22,500 | 22,500 |

| 住院91日(含)以上 | 30,000 | 30,000 | 30,000 |

|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 250 | 250 | 250 |

說明:計劃Ⅱ(含)以上之給付限額,為該計劃別乘以計計劃Ⅰ之給付限額,即計劃Ⅱ之給付限額=2x計劃Ⅰ之給付限額;計劃Ⅲ之給付限額=3x計劃Ⅰ之給付限額,依此類推。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二十一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所屬年齡交付續保保險費(如附件五),以逐年使本 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被保險人年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起,本附約之該被保險人即不再續保。 【BHSR】 - 6 -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 狀況調整之。 本附約續保保險費的寬限期間,同主契約保險費的寬限期間。 【附約的停效】 第二十二條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於主契約繳費期間內,適用主契約墊繳條款之約定一併辦理。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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