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每屆年金給付約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九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身故者,如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分期給付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給付方式之變更。
本契約之保證期間,依要保人投保時之選擇,分為十年及十五年,但若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開始日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保證期間僅能選擇十年。
(1)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6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
(2)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5歲以上,需做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
(3)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開始日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95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保證期間僅能選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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