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或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指定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致各項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仍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1.現職員工、現職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65歲,續保最高可至70歲。
2.子女滿15足歲至23歲且未婚者可投保(計劃三),續保最高可至23歲。
3.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未滿15足歲者可投保(計劃四),續保最高可至23歲。子女滿15足歲之當月,可向本公司提出變更申請並填寫健康聲明書,變更投保計畫為計劃三,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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