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保誠人壽「360安心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未曾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豁免保險費或未曾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且未曾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豁免保險費或未曾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有尚未完全給付之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依約定繼續給付至該保險金給付結束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之日及殘廢診斷確定之日後每屆滿一年,按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三次。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而仍有尚未給付之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尚未給付之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以年利率1.5%為貼現率按複利方式計算其現值總和,一次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之和,最高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二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時,每一保單年度請領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如要保人按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基本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按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請領累計給付金額將按辦理「基本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基本保險金額」減少之比例一併縮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辦理契約的終止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基本保險金額」之減少。

投保規定

(1)最低保額:120萬。

(2)最高保額:9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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