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後本公司已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入「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約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其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後本公司已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入「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惟須按比例 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手續】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除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當時之保險年齡超過七十歲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保險金額及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保險成 本,計算之。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成本,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本附約自保險期 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續保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續保前之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保險金額。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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