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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一年定期意外傷害帳戶型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受傷害,自傷害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

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給付保險金額5%~100%之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惟須按比 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 CUPAR 3/18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喪葬費用或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手續】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除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當時之保險年齡超過七十歲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職業、保險金額及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保險成 本,計算之。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成本,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本附約自保險期 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續保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續保前之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保險金額。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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