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保誠人壽「金滿意住院醫療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持續住院治療達四日(含)以上者,本公司另按「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接受「手術」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手術」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接受「手術」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手術」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且已接受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相對應之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本附約(不含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再依保險單條款第十條辦理「附約的終止」或依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辦理「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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