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若扣除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4.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最高給付總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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