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保誠人壽「乘車守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比照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給付。

本公司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自「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比照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給付。

本公司給付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事故」,自「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自駕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自駕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比照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給付。

本公司給付自駕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後得領取之意外傷害一至六級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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