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保誠人壽「醫有保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第一類)」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

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投保規定

※不得超過所屬意外傷害保險主(附)約保額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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