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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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至九十日(含)者,本公司按下列二目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乘以自第三十一日以後之住院日數計算。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下列二目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九十日(含)部分,依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九十一日起,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兩倍乘以自第九十一日以後之住院日數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住進加護病房日數(含始日及終日),另行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進加護病房日數。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且必須住進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接受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住進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日數(含始日及終日),另行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轉出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進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日數。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 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之翌日 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六十五歲。 本契約續保時,本公司得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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