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法國巴黎人壽「美添鴻運外幣分紅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或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二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

二、「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條款附表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條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或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二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

二、「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條款附表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條款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本契約所稱「紅利」即「分紅保額」,包括「增額分紅保額」與「額外分紅保額」。

本公司每年依據分紅保險業務會計年度結算之實際累積營運結果及各該保險單依附件保單紅利計算與分配說明所載之方式計算「增額分紅保額」及「額外分紅保額」金額,並經核定後宣告。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增額分紅保額」自第二保單週年日(含)開始,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分配;「額外分紅保額」自第五保單週年日(含)開始適用所宣告之該對應保單年度之「額外分紅保額」。如有本條第四至六項之情形,則依各項約定之方式給付。

倘依第二項保單紅利計算與分配方法計算得有「增額分紅保額」及「額外分紅保額」,則依下列情形給付:

一、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二、當要保人辦理終止契約,本公司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上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將小於「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之數值。

當「增額分紅保額」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全部或部分有效之「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本公司以減少部分之「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要保人。上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將小於所申請減少之「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申請減少之「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視為終止契約,未來每年分配的「增額分紅保額」與「額外分紅保額」將因此減少。

本契約於非保單週年日辦理變更時,當年度保險單紅利的

關鍵條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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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 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同時另一併給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 擔其責任。 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渣打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 國際商業銀行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 單面頁之解約金表。 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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