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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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四條 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身故或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照 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證續保 第十一條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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